要知道明朝已经是中国封建社会的后期,封建经济和制度的发展,是构成明律的主要特点。

    明朝法律对于人民反抗封建国家统治和皇权的谋反罪、谋大逆罪,一律采取重罪加重的原则,不论首犯或从犯,都要凌迟处死。

    株连的范围更广,凡年满16岁以上的子孙及祖父、父、兄弟、伯叔父、兄弟之子,不限籍之异同,不论笃疾废疾,一律处斩。

    对谋叛罪,只要是共谋,不分首从皆斩,妻妾子女没入功臣家为奴,财产入官,父母子孙兄弟皆流2000里。

    因为这样,所以在明朝经常是一案株连数十人,甚至满门被斩、灭族,较出名的比如胡惟庸案、蓝玉案等,都是牵连甚广,达几万人之多。

    之所以如此,是由于朱元璋吸取唐、宋两朝臣下结党削弱皇权的教训,在明律中设立了“奸党罪”专条。

    规定在朝官员交结朋党、紊乱朝政者,皆斩,妻子为奴,财产入官。

    凡内外官交结,大臣专擅选官,处斩;大臣的亲戚不是奉皇帝的特旨,不得授官。

    这是历代法律中所没有的,反映了制度的极端发展。

    朱元璋不仅在法律上严禁臣下结党,而且在实践中对官吏朋党大肆诛杀。

    像是洪武十三年朱元璋以私通蒙古的罪名杀死左丞相胡惟庸,废除中书省,取消了自秦汉以来的丞相制度,将原来由丞相统辖的六部(吏、户、礼、兵、刑、工)升格,直接听命于皇帝。

    而胡惟庸案牵连被杀的文武官吏足有三万人之多,不可谓不吓人。

    同时,由于朱元璋是布衣出身,参加过农民起义,对贪官污吏巧取豪夺,欺压百姓,从而激起人民反抗,有深刻体会。

    所以他即帝位后,曾把府州官员召来朝面谕说:“天下初定,百姓财力俱困,如初飞之鸟,不可拔其羽,新植之木,不可摇其根,在安养生息而已,惟廉者能约己而利人,尔等当深念之。”并用重典整饬吏治。

    《明大诰》中80以上的案件是惩治官吏,处刑比明律为重。

    朱元璋还颁布了以惩治公侯犯赃罪的《铁榜》,这在中国刑法史上是无先例的。

    据《醒贪简要录》记载,官吏贪赃银60两以上者,枭首,并处以剥皮刑;衙门一侧的土地庙被作为“皮场庙”。

    官府常用人皮内塞草,做成人形置于公堂座椅上,以此警戒继任的官吏。

    明律规定,官吏犯赃罪的处刑极严,计赃科断,一贯以下杖70,八十贯处绞刑,对监督法律执行的御史,要加重刑事责任,并且不得赦免。

    像是洪武十八年,有人告发户部侍郎郭桓与北平二司官吏通同舞弊,吞盗官粮。

    朱元璋下令法司拷讯,六部侍郎以下有数百人被处死,各直省官吏有数万人被牵连入狱,追赃达700万石粮。

    同时,明律中因涉及言论思想而给予惩罚的条款也有很多。

    如:凡奸邪进谗言,左使杀人者,斩;凡造谶纬妖书妖言及传用惑众者斩;收藏与私习天文,杖100。

    另外,明律没有规定,但臣民在奏章中出现忌讳的文字,便以触犯皇帝罪,加以处死。

    在明初,朱元璋为了加强思想控制,也曾大兴文字狱。